一、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
(一)无房户,计20分;
(二)6平方米以下,计18分;
(三)6平方米以上、8平方米以下,计16分;
(四)8平方米以上、10平方米以下,计14分;
(五)10平方米以上、12平方米以下,计8分;
(六)12平方米以上、14平方米以下,计6分;
(七)14平方米以上、16平方米以下,计4分;
(八)16平方米以上、17平方米以下,计2分;
(九)17平方米以上、18平方米以下,计1分. 上述所称“以下”不含本数,“以上”含本数。
二、按户口在海曙、江东、江北区年限评分 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。户口在海曙、江东、江北区(以下简称市三区)时间10年以下部分(含10年)每年按0.8分累加,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,不满1年的按1年计,每户最高分为30分。
三、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以申请人为基础,每增加一代加10分。即: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,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,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,以此类推。
四、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,每户每年按0.5分累加,不满1年按1年计。每户最高分为10分。
五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,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:
(一)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,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;
(二)市级以上(含市级)劳动模范;
(三)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;
(四)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;
(五)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或《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》或市总工会核发的《特困职工证》的家庭;
(六)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;
(七)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。 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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